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简介
林先生(化名)与陈先生(化名)口头约定合伙做建筑工程,林先生陆续投入138 万元,双方未签书面合伙协议、未约定分工与结算规则。工程完工后,陈先生称项目未结算、有亏损,拒不返还投资款。林先生认为工程由陈先生掌控、对方故意不结算,且陈先生曾转 40 万元,应是盈利分红,要求陈先生及其前妻刘女士(化名)共同退还 138 万元并支付利息。
二、办案经过
1.林先生提交投资确认单、银行流水、工程合同等证据,证明已投资 138 万、工程已完工,主张陈先生掌握全部账目却拒不清算,应退全款。
2.陈先生辩称双方未最终结算,项目有维修与亏损,40 万元是还款而非分红,投资款与借款存在混同,不同意直接退款。
3.法院查明:双方无书面协议、账目混乱,林先生当庭明确不申请合伙清算,仅要求返还投资款;案涉债务发生在陈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,但核心争议为不清算能否退投资款。
三、审判结果
法院审理认定:合伙财产必须先清算再分配,未经清算不能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。林先生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先生独控账目、合伙整体盈利,仅以曾收 40 万元推定盈利依据不足。最终判决:驳回林先生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林先生自行承担。
关键提醒
合伙不是 “投钱就保本”,先清算、后分账是铁律。没签协议、不做账、不清算,就算钱打了水漂,法律也难直接帮你要回本金!
李延亮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