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简介
林女士在阳光文化公司活动中受伤,经法院判决,该公司应赔偿林女士约238 万元。公司迟迟不履行赔付义务,林女士调查发现:公司股东赵先生、孙女士,在林女士受伤及起诉后,频繁、大额从公司账户转钱到自己个人账户,转账频率和金额明显高于受伤前,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,导致公司没钱还债,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。
二、办案经过
1.林女士先起诉阳光文化公司拿到胜诉判决,公司未履行,遂启动执行程序。
2.执行中发现公司账户无足额财产,林女士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,起诉赵先生、孙女士,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3.一审法院调取公司银行流水,查实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,判决二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4.赵先生、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,主张不应承担责任。
三、审判结果
深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:公司与股东财产界限不清、长期混同转账,股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,属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,一审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赵先生、孙女士对公司 238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股东承担。
李延亮律师